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