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公路报废后,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隔离设施。报废公路的处置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