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法定职责,公正、高效、廉洁执行职务,不得有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索取和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录用、选拔工作人员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处置和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五)利用职权参与或者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六)利用职权和职务的便利条件,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私利;
(七)包庇和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八)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