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单位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