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对其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监察、检察等职能机关工作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索取和收受贿赂、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