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监察、审计、检察机关举报和要求处理。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将受理、处理情况告知署名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