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有关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