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做好以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建设,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决策,依法公开招标;进行施工招标的,应当事先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监察机关。
(二)依法公开进行政府采购,并事先将拟采购标的、品牌型号、数量、金额、供应商等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监察、审计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
(三)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送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法公开招标、拍卖。
(四)出让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拍卖。
监察、审计机关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价格等职能部门有权对前款规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