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