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的,由县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