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业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