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前款规定的住宅规模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