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