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沿海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