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