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非法改变沿海防护林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