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沿海防护林带内从事各种活动不得妨害林木的生长,不得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破坏沿海防护林的防护效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