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旅游、交通等规划及相邻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沿海防护林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按照规划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