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质询案。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