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在非常抗旱期,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