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