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防洪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行业管理责任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