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及分级分部门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