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四章 防汛防台与抗旱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大中型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履行汛期值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防台抗旱预案的要求建立值班制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