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防台抗旱准备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