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小流域防洪避洪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