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能成立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认定,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