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加强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提高议案处理工作实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