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六章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制造、装配、出售、出租、出借或用作交换其他物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