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以下简称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