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以下简称赡养人)、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