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健康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医生服务;(三)为符合相关医疗指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设立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