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养老机构、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下列服务:(一)临时或者短期的托养照顾;(二)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三)辅助器具租赁;(四)其他有助于提升其家庭照顾能力或者改善其生活质量的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