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