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当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护理需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