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进货渠道、进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时间、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内容。

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3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

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示产品的用法、用量、使用范围等注意事项。

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用薄膜、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交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无害化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