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 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

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