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

(二)不得擅自炸礁、造礁及从事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不得擅自扩大用海范围;

(四)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六)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七)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