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有效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