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区(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出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按照本条例规定提出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