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未利用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主导功能的项目用海;

(二)用海范围涉及军事用海区、海洋自然保护区、生物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等特殊海域的项目用海;

(三)填海、围海项目用海;

(四)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用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其他项目用海,可以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