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已修改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
施行日期
—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