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海事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或者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二)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