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保、农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