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