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供水、用水设施损坏,管理维护单位维修不及时造成浪费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