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