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沿线的裸露泥地,由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