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及人行道,应当定期冲洗;(二)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