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工程造价3%至5%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城市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的。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