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