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