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城市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提出建设、维修、改造计划,并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