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