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